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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科地板商标”事件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小小创业 | 发布时间: 2021-12-17 | 1020 次浏览 | 分享到:

导读

2005年6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驰字(2005)第56号批复,认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上的“万科”商标为驰名商标。2017年11月1日和2019年4月8日,被告万森公司分别申请注册了第27215132号“”商标和第37359477号”商标,核定商品种类均为第19类:木板条、木材、建筑用厚木板,胶合板、木地板、纤维板、镁铝曲板、树脂符合板、铺地木材、建筑用木材。注册有效期分别为2018年10月28日至2028年10月27日止和2019年12月21日至2029年12月20日止。



一案件缘由


2018年2月26日,万科公司对于万森公司第16805375号“万科地板WANKEFLOOR"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9年2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037070号关于第16805375号“万科地板WANKEFLOO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第16805375号“万科地板WANKEFLOOR"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万森公司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4623号判决,认定“万科"商标在不动产管理等服务项目上,在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南京、武汉、沈阳、深圳、成都等主要城市实际使用,在全国性报刊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万科”商标巳获得著名商标证书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批复,亦多次被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故“万科”商标在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巳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万科”并非常见的通用词汇,作为商标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万森公司第16805375号“万科地板WANKEFLOOR"商标(诉争商标)完整包含“万科"商标,巳构成对“万科"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万森公司商品与万科公司存在一定的联系,弱化万科公司商品与引证商标之间联系的唯一性及引证商标本身的显著性、从而损害万科公司的利益。此外万森公司在第19类商品上还注册了多件包含“万科”“WANKE"内容的商标,万森公司复制、摹仿他人驰名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明显,故判决驳回万森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第769104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发表为期三个月的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由一审法院审核,逾期未刊登,一审法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四、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50万元;五、驳回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被告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8800元。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长沙万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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