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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 景田“百岁山”侵权案件
来源:商标案例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1-12-28 | 1431 次浏览 | 分享到:

水是万物之源,人的生命离不开水,热了,需要喝瓶水,运动结束了,需要喝瓶水。所以,普普通通的一瓶矿泉水,拥有巨大的市场价值。虽然矿泉水的品牌种类繁多,如康师傅,农夫山泉,老白开等,每年的新品也层出不穷,但无论怎样,百岁山这个牌子始终发展的还不错。百岁山的创始人周敬良一直是在瓶装水领域打拼的,34岁的时候他成为了“怡宝”的总经理。怡宝现如今在纯净水领域早已经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在取得了如此巨大的成就后,1992年,周敬良决定辞职出来单干,成立了深圳景田公司。随后,景田这个纯净水品牌慢慢也走进了千家万户。

二十世纪初,随着经济的腾飞,人们的消费水平也迅速提高,对于喝水,已经不再简简单单满足于喝纯净水,而这其中,被创始人看到了差异化。他改变了营销策略,放弃了类似怡宝、康师傅走的净水路线,而是走起了高端矿泉水路线,打造了自己“水中贵族”的品牌形象。为此,他们也设计了百岁山独立的外包装,并为此申请了专利!




案件经过

上诉人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田(深圳)食品饮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田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20)琼0107民初4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亚马逊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有瓶体、瓶贴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上述特有瓶体、瓶贴包装装潢的商品;二、限亚马逊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合计100000元;三、驳回景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景田公司负担7610元,亚马逊公司负担1690元。


二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另查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区别于传统矿泉水瓶的设计特征是:1.瓶身造型为圆柱体;2.瓶肩扁平;3.瓶身四周四条凹槽设计,在瓶身中部转45度旋转流线设计;4.瓶身顶部和底部均有四个凹槽缺口。经对比,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的上述4项设计特征,在亚马逊公司生产的“松涛”饮用纯净水的瓶体设计上基本体现(除瓶身中部设计存在不同)。亚马逊公司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供的情况说明中,自述“松涛”饮用纯净水截至二审询问时仍然在生产、销售,产量不大。


二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

(一)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二)亚马逊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如果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关于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故“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根据查明的事实,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矿泉水瓶的包装、装潢具有较大的创作设计空间,考虑到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瓶体包装、装潢的设计特点,呈现出一定独特性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具有区别于市场上其他同类商品的功能,且经过景田公司多年经营及推广已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辨识度,故一审法院认定“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该认定正确,景田公司对其享有的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亚马逊公司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景田公司和亚马逊公司均为饮用水生产商,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认定是否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相同或者近似,既要整体比对,又要对要部进行比对,且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经对比,亚马逊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松涛”饮用纯净水瓶体体现了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的设计特征“圆柱体设计、瓶肩扁平、瓶身四周四条凹槽设计、瓶身顶部和底部均有四个凹槽缺口”,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即使存在瓶身中部设计以及瓶贴、净含量等不同,但整体视觉上无显著差别,一审法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存在混淆的可能,该认定并无不当。亚马逊公司主张合法拥有被诉侵权产品“松涛”饮用纯净水瓶体的外观设计专利,其善意使用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为,在知识产权领域内,一种客体可能同时属于多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其中一种权利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也失去效力。就本案而言,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虽然已终止,但该商品包装、装潢属于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亚马逊公司在后使用近似包装、装潢的行为,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实际是不正当地利用或者攀附了景田公司的商誉,其行为难谓善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实施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景田公司“百岁山”饮用天然矿泉水包装、装潢外观设计专利权是否终止,亚马逊公司是否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均不能成为亚马逊公司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抗辩事由,对于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的问题。亚马逊公司实施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景田公司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亚马逊公司主张按照侵权获利来计算赔偿依据,但未向法院提交完整的销售记录凭证、财务资料等,仅自述产量少,本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景田公司的知名度、亚马逊公司侵权性质、期间、后果、主观过错程度等,以及景田公司一审中提供了律师费、公证费在内的合理开支票据,且本案证据中包含有公证书,确有律师出庭应诉,一审法院酌情确定亚马逊公司赔偿景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000元并无不当。亚马逊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


二审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亚马逊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海南亚马逊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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