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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该怎么办理呢?
来源:出口退税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2-02-09 | 3306 次浏览 | 分享到:

问:

请问公司之前是生产企业,现在想把生产企业改为外贸企业,该如何操作呢?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要求,《出口退(免)税备案表》中的内容发生变更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须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备案内容的变更。

生产企业变更为外贸企业,涉及到企业类型和退税计算方法的变更。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注意!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应提前准备好《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表》及其他相关办理资料,通过出口退(免)税申报软件采集备案变更信息生成退(免)税备案变更的电子申报数据。

具体操作:登录总局离线版申报软件后,选择“备案申请向导”,点击第一步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申请表”。

点击“增加”按钮,其中“变更事项”选择要变更的内容,然后在“变更后内容”中填写变更后的内容。

然后在“备案申请向导”的第二步“生成退(免)税备案申报中生成申报数据。

如果需要打印备案变更申报表,在第三步”打印退(免)税备案报表“中进行打印。

打印报表的时候注意,备案变更打印的报表仍为备案表,备案表中显示本次变更后的内容。

生成的申报数据,登陆电子税务局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块,选择备案变更业务的“离线申报”,上传已经生成的申报数据,等待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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